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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以案说法”——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推荐:事业单位考试网2017-03-22 1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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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以案说法”——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就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就其知识来说,原告资格的认定有好多种情形,但就事业单位的考试来说,侵权纠纷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往往是最容易出题的地方,因此为了便于考生能够理解这一知识点,在此以“以案说法”的形式来分析和梳理这一考点。

【案例】

张某年幼时父母双亡,现年74周岁,一直未婚,属于孤寡老人,多年来一直享受五保生活。不幸的是,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后由于赔偿纠纷诉诸法院,问:下列谁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单选题】

A.张某的侄子 B.张某的堂弟

C.张某所在的村委会 D.以上都不是

【答案】 答案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已经死亡,因此就由张某的近亲属来充当原告。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项A和B很显然都不是民事法律上的近亲属,至多算作亲属而已,故排除A、B选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张某所在的村委会既不是被侵权人的单位,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故选项C排除。答案只能选D。

综上所述,就这道题目而言,答案已经选出来了,可是有的人会问,那到底本案谁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呢?在此大家不必深究,我国法律目前的规定仅此而已,可以说遇到没有近亲属的被侵权人就是“撞了白撞”,期待以后的法律去完善。大家在复习备考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可。

【拓展】 我国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总结

一、民事诉讼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行政诉讼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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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安)

标签: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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